按照法律规定,不全程系安全带,只处罚一次。凡不系安全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不系安全带的,将被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不系安全带的,记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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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不全程系安全带,只处罚一次。凡不系安全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不系安全带的,将被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不系安全带的,记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交通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003010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妨碍安全驾驶的手持电话行为的;(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五)驾驶机动车,在前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的;(八)上下校车的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点停靠的;(九)校车不搭载学生上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标志的;(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一)校车上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校车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座的。2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事故的认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要求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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