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驾和醉驾的区别?酒驾和醉驾有什么区别?以及饮酒醉驾的标准:醉驾:驾驶人血液中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猪。酒驾:每100ml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1酒驾和醉驾的区别?酒驾和醉驾有什么区别?以及饮酒醉驾的标准:醉驾:驾驶人血液中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猪。酒驾:每100ml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酒驾驶的新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能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操作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是由某一行为造成的,没有履行该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承担责任。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103010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失败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明确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1.因果关系原则参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在事故中发挥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正比。有些活动并不违法,但也在事故中发挥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不起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一种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它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排除在交通事故事实之外,按照因果关系的先后顺序和模式,事故仍然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实际原因。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替代,或者其不作为被一个适当的行为替代,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仍会发生,那么行为人原来的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否则构成事实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还是会发生,所以行为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是由于从原因到结果的思维逻辑。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用通常的规则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他所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就视为有事实因果关系。《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103010第76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本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将视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或者相关事件、行为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2.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能够实际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酒驾第一次发生是为了保证事故现场所有人的安全。首先不要试图逃跑或找人掩护。如果第一时间处理事故,不构成犯罪行为,但如果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逃跑,则构成犯罪行为。你不仅要承担事故的责任,还要承担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2醉驾事故驾驶证广州市民李某华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免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除了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责任外,不必支付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记者从天河区法院侦查部门获悉,2007年11月5日,李某华醉酒驾驶的粤A093XX号小轿车在广州市番禺区与盛驾驶的粤ALR3XX号大客车相撞,后又与陆某峰驾驶的粤A445XX号货车相撞,造成乘客林某龙、林某勇受伤。三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认定李某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华在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办理了一份商业保险和一份交强险。他认为自己不是酒驾,保险合同期内的交通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李某华属于饮酒驾驶,商业保险明确规定饮酒属于免责范围,故不同意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据此,法院认定8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和2000余元的两车碰撞价值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因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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