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的提前追索权保证人的提前追索权的主体是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里的保证人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这是因为,在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条件下,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不向...
1保证人的提前追索权保证人的提前追索权的主体是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里的保证人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这是因为,在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条件下,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权,那么根据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予保证人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无论何种保证人,都可以成为行使先追索权的主体。保证人提前追偿权的客体应当是保证人的债务数额,不仅包括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还包括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然,保证人参与破产分配时,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至于是否完全构成破产债权,除已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且诉讼未决外,仍须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查。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确定。也就是说,保证人的先行追偿权的客体有时与破产债权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但一旦确定为破产债权,保证人的先行追偿权的数额就以确定的数额为限。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债权人未能申报其债权,要么是因为他们不愿意这样做,要么是因为不可抗力。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得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如期申报债权。当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决定参与破产分配的时间非常重要。如果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或保证人明确表示不参与破产分配,那么保证人完全可以在法定报告期内申请参与破产分配。但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未明确表示不参与破产分配的,保证人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主动申请参与破产分配。超过法定申报期限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分配方案前进行补充申报。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保证人补充申报后,债权人因不可抗力请求人民法院延长其债权申报期限。应该怎么做?债权有保证人时,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向主债务人追偿还是向保证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无财产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如果拒绝债权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违背债权人的真实意思。当债权人不愿向保证人追偿时,债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因此,发现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应当受理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申请。但是,另一方面,担保人必须退出破产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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