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理赔实务规则第一节接报与理赔1。接到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若伤亡或事故当事人未投保,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
1.交强险理赔实务规则第一节接报与理赔1。接到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若伤亡或事故当事人未投保,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第三人(受害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在《索赔申请书》中增加专门文件或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赔偿第三者(受害人)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受害人)协商一致后,被保险人应当当场亲自签字确认。四、一次性书面通知索赔文件。保险人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立即以理赔须知的形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理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按照《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核对与赔偿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减少交强险的理赔次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理赔种类和要求。第二节调查和损害确定。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保险人接到客户报案后,应当进行查勘,核实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无责任方的车辆涉及伤亡赔偿,无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也要查勘定损。二。事故任何一方的预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提醒事故各方依法划分责任。第三,事故涉及多家保险公司,但存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未查勘定损的情况。保险人未查勘定损的,可以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的保险人可以与被委托的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的费用。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事故各方签署的损失确认。第三节推进与恢复1。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二)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先行赔付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二、垫付标准(一)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抢救标准,支付交通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抢救费用或无责任医疗费用。(二)多人在不同医院抢救治疗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者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调整。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及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转入抢救医院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不垫付现金。四。所有预付款情况下的回收,insu
医院提供了详细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抢救费用清单;4.抢救所用的药物、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二、不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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