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 .交通事故及损失的简要信息;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 .交通事故及损失的简要信息;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5.补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的结束日期。付款应由双方自行移交。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警察可以移交,并在调解书上附具说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发送各方当事人,调解终止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交通事故和解注意事项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于赔偿责任;2.申请调解的期限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3.调解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事实和损失证明;(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四)各方的赔偿责任和比例;(五)补偿的方式和期限;(6)调解日期。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