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办函〔2009〕91号)精神,为有效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充分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
1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办函〔2009〕91号)精神,为有效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充分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结合我省交强险承保工作, 现将交强险保险期间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保险期间起点可提前至签发保险之日。 (二)对于当日投保且必须当日生效的保险单,各公司应在签发保险单时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统一打印“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打印的‘收费确认时间’起一年(或x个月)”,并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点。(3)对于当日投保且无需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定保险期间的起止点。(4)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埋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投保起始日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五)各公司应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得拒绝或拖延承销。各公司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分公司,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交强险核保管理。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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