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重伤标准
罗伟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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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重伤标准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护。那么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呢?相信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
1交通肇事罪重伤标准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护。那么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呢?相信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那么就带着这些疑问,看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交通肇事罪重伤标准的细节吧。一、交通肇事罪的重伤标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行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三。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为重伤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四条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是法医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是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伤情有关的情况,调阅案卷和病历资料,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守案件秘密。第五条损害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第二章肢体残疾第六条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损伤因素导致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完整但功能丧失。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的;(2)在一只手,除拇指外,任何缺失的三个手指超过近端指间关节,或在两只手,除拇指外,任何缺失的四个手指超过近端指间关节;(3)缺失任意两根手指及其相连的掌骨;(4)足50%或足跟50%缺失;(5)缺失一足第一趾及其他任意两趾,或除第一趾外缺失一足四趾;(6)双足缺失五趾以上;(7)任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跖骨缺失;(八)一只脚除第一趾外,缺失任意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或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2)肘关节活动受限于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受限于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3)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和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旋前或旋后强直;(5)前臂骨折造成腕、掌或手指严重功能障碍;(6)前臂软组织损伤导致腕、掌或手指严重功能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关节运动范围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骨、指骨骨折影响一只手功能,不能握持手指和东西;(9)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指和拿东西;(10)一手除拇指外,其他任何三指有挛缩畸形,不能握持手指和东西;(十一)髋关节僵硬、挛缩畸形或关节活动范围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三十度以上或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致任一侧旋转不稳,其功能严重受损;(14)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关节活动范围丧失达50%;(15)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5厘米以上,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严重旋转畸形;(16)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5厘米以上,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严重旋转畸形;(18)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骨和腓骨)开放性和闭合性骨折合并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瘢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丧失活动能力达百分之五十;(20)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造成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第三章损害容貌第九条损害一个人的容貌,是指损害另一个人的面部,导致其容貌明显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第十条眼损害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只眼球丧失或者萎缩;(2)两侧眼睑下垂完全遮盖瞳孔;(3)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部;(4)一只眼损伤导致鼻泪管完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颜面;(5)一处眼眶骨折明显塌陷。第十一条耳廓损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双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0%的;(2)耳部损伤原因 第十五条上颌颞下颌关节损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上颌、下颌骨折导致面部明显变形;(2)七颗以上牙齿缺失或折断;(3)颞下颌关节损伤导致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健侧下颌骨向患侧偏斜,导致面下部明显不对称。第十六条其他毁容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下明显块状疤痕,单个面积大于4cm2,两个面积大于7cm2,三个以上总面积大于9cm2或明显条状疤痕,单个面积大于5cm,两个面积累计长度大于8cm,三个以上面积累计总长度大于10cm,造成眼睑、鼻、唇、颊等部位毁容或功能障碍。(2)面神经损伤导致大部分面肌一侧麻痹,导致眼睑闭合不全,口角;(3)面部损伤有小片状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明显色素减退,占面部面积的30%。(4)面部及颈部深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的瘢痕挛缩,显著影响面部或严重妨碍颈部活动。第四章听力损失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听力损失在91分贝以上。第十八条损伤后双耳听力损失在60分贝以上。第五章失明第十九条因各种损伤导致的失明,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只眼失明;(2)损伤后两眼视力低下,其中一眼视力低下2级。第二十条眼外伤或者-脑损伤导致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第六章其他器官功能丧失第二十一条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是指除听觉、视觉以外的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功能严重受损。以其他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眼外伤或-脑损伤引起的不可逆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第三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导致语言、咀嚼或吞咽能力明显受损。第二十四条喉外伤造成不可挽回的失音和严重声音嘶哑。第25条咽部和食管损伤引起的可怕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伴瘢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第二十七条女童因双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的。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合并肾性高血压,严重肾功能不全。第29条输尿管损伤并狭窄导致肾积水和严重肾功能不全。第三十条尿道损伤伴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和严重肾功能不全。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造成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狭窄。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造成骨盆器官严重功能障碍。第三十三条子宫及附件损伤后期,合并内生殖器萎缩或影响内生殖器发育。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口或者瘢痕,导致功能严重障碍的。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造成阴茎缺损、严重畸形和严重功能障碍的;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的。第七章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伤害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伤害,是指在伤害发生时或者伤害过程中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以及除上述严重伤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伤害。第一节-脑损伤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覆盖头皮面积25%,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导致头皮丧失生存能力,头皮损伤占头皮面积的25%。第39条-盖子破裂(如线形、凹形、压碎等。)伴有脑实质和血管损伤,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膜破裂。第四十条开放——脑损伤。第41条-底部骨折伴面部和听觉神经损伤或脑脊液漏,长期不愈合。第42条-脑损伤时出现昏迷(超过30分钟)和神经系统症状,如单瘫、偏瘫和失语症。第43条-脑损伤。脑部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一定伴有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第44条-脑损伤导致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46条-脑损伤导致内部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第四十七条——脑损伤导致除嗅神经外的其他颅神经损伤,难以恢复。第48条-脑损伤引起的外伤性癫痫。第49条-脑损伤导致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五十条——脑损伤引起的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和体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第二节颈部损伤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底及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造成一侧颈动脉血栓形成和推脉、颈动脉动静脉瘘或假性动脉瘤。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神经,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导致气胸和呼吸困难。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喉返神经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败血症。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于颈部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的功能。第三节胸部损伤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致血胸或者气胸、呼吸困难。第59条肋骨骨折导致呼吸困难。第60条胸骨骨折导致呼吸困难。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导致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可引起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脓胸。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支气管食管瘘。第六十五条严重胸外按压导致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和内出血。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第四节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胃、肠、胆系穿孔、破裂。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这些器官因受伤而形成血肿和脓肿。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必须手术治疗(包括肾动脉栓塞)。第70条输尿管损伤导致尿液外渗。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导致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导致腹腔积血的,应当手术治疗。第五节骨盆损伤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第七十四条尿道断裂和破裂必须手术修复。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到阴囊皮肤面积的50%;双侧睾丸缺失。第七十七条损伤造成子宫或其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早产、死产、早期胎盘早剥、流产合并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造成的孕妇损伤。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有严重损伤的。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多发性脊神经损伤。第八十一条实质性脊髓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运动功能、性功能,或排尿、排便严重梗阻。第七节其他伤害第八十二条烧烫伤。(1)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不含一度烧烫伤面积,下同)30%以上或10%以上为三度烧伤;子总面积大于10%或大于5%。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休克发生;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5.其他类似上面列举的情况。(二)特殊部位(如面部、手部、会阴等)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观和功能。参考本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耳、鼻、手、足等部位冻伤坏死和严重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有严重并发症或左心功能障碍的电击伤,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造成损伤,导致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于脑、心、肺等重要器官。第八十七条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可达全身表面积的30%;以及深部肌肉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严重功能障碍。第八十九条损伤引起的脂肪栓塞综合征。第90条损伤引起的挤压综合征。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的呼吸障碍,伴有并发症或遗留功能障碍的窒息征象。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工伤,可以参照本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认定。前款鉴定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或者复核。第九十三条三次以上伤害接近本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是否为重伤。第九十四条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九十五条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重伤法医鉴定。第九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前,已鉴定但未作出判断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1)关节活动度的鉴定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来判断,可参考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数值,综合分析后作出。检查时,需要了解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对侧关节的运动活动进行比较。(2)指间运动是指拇指的指尖与其他手指的指尖对齐的动作。(3)五官范围是指前额发际线、双耳前部和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前额、眼眶、鼻子、口唇、下巴、颧骨、颊部、腮腺咬肌和耳廓。(4)听力损失的鉴定方法:听力检查应使用纯音听力计,以空气电导为标准,听力水平的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2000 Hz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个平均值相当于生活演讲的听力国民值。听力损失在25分贝以下应该是正常的。损伤后双耳听力损失计算如下:(较好耳听力损失 5较坏耳听力损失 r)除以6。计算的结果是,听力损失在60分贝以上就是重伤。老年听力障碍矫正,从60岁开始,每年下降0.5 dB。对于听力检查,当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量。(5)视力障碍的鉴定方法:凡损害裸眼或增加镜片(包括隐形眼镜、针孔镜片等)者。)其远视能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不认为是视力障碍。中心视力检查: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视和近视。脑损伤者应检查中枢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复视者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的性质和程度。当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合适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视觉检查。(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量的要求超过了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症状:自觉气短、气不足、胸闷不适。身体体征;呼吸频率增加,幅度加深或变浅,或伴有异常周期性节律、鼻翼拍动、发绀等。实验室检查:动脉血气分析,动脉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胸部X线检查;肺功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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