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检就是年检吗?工商年检是怎么回事?工商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企业持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制度。由此可知,工商年检就是年检。关于工商年检,肯定有很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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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检就是年检吗?工商年检是怎么回事?工商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企业持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制度。由此可知,工商年检就是年检。关于工商年检,肯定有很多方面你不了解。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大家参考:年检对象包括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等经营单位。当年注册的企业,从次年起参加年检。年检的基本程序是:企业提出申请,提交年检报告等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用,登记机关加盖年检标识和印章,登记机关交回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主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材料年检应提交文件,包括年检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第三项文件外,还应提交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应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新设立的法人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和按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届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求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提交验资报告。持有《免检证书》的企业免于提交审计报告。企业年检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企业登记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年注册的企业从明年开始参加年检。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已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艺术
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第八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经年检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附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九条企业年度检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二)备案事项;(3)对外投资;(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5)操作条件。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检验报告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印章的除外。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相关内容的书面审查,但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如果有必要对物质进行验证,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验证。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并交回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并交回营业执照副本。其中,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且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主要审查以下公司年检材料: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公司变更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公司住所变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公司是否虚报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已过;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六)股东和发起人转让股权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七)经营期限是否届满;(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九)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分支机构是否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十一)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法人企业法人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是否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变更名称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变更登记的规定;(三)变更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已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范围内;(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合伙人姓名和住所的变更登记;(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登记;(八)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是否符合变更登记的规定。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变更名称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企业住所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三)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投资者名称和住所的变更登记;(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已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范围内;(六)投资者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名称,名称变更时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变更营业(营业)场所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已过;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五)其他事业单位附属机构的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第十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和受委托办理企业年度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度检验情况报送受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于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经济账户信息。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如果年检没有通过
第二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年检,或者利用年检多收费、代收代缴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年度检验报告和印章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由以上知识可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事项的执行及变更情况、股东或投资者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所以,一定不能错过年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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