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理宁波的行驶证?不管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机动车,都要在宁波办理。没有处理过的车辆不能上路。那么宁波的驾驶证怎么办理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边肖站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
1如何办理宁波的行驶证?不管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机动车,都要在宁波办理。没有处理过的车辆不能上路。那么宁波的驾驶证怎么办理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边肖站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宁波行驶证办理流程行驶证办理流程具体包括3360。第一步:车辆合格证;第二步:购买发票;第三步:缴纳购置税;第四步:买车险;第五步:准备文件;第六步:登记验车;第七步:选择车牌。二。宁波办理行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三、宁波行驶证审核事项1。核对车主姓名与车主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2.核对车牌号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3.注意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年审日期。如果年审已经过期,必须在年后补办。4.在年度评估到期日正在调查违规行为的同事可以查询。需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的有效期限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是委托外地年检的车辆或未办完验车手续。5.补办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有车辆在场。如果你丢失了你的驾驶执照,你能在当天补办它。以上是边肖为大家分享的相关知识。在宁波办理车辆行驶证时,需要向车管部门申请机动车购置税发票等材料。电动自行车的话,只需要带上购买发票的证明即可。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到进行购车咨询。2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避险的可能性和驾驶人的原则为依据。第三条除单方交通事故外,常见的交通事故有: (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三)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四)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5)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第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第五条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免危险的可能性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保障行人安全为原则。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作用,可以分为主动违法行为、被动违法行为和隐性过错行为三类。(1)具有紧急性、突发性特点的违法行为
(2)交通事故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被动性特征的违法行为是被动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存在,但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是稳态或静态的。当这种行为能被对方及时察觉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不起作用;当被动违法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察觉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更大。(3)交通事故中具有隐患和二重性的过错行为属于隐匿性过错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起到不同的作用。这种行为虽然不违反“让行”交通法规,但往往隐藏着驾驶员安全驾驶能力不足、车辆安全技术缺陷隐患等危险。当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发生时,它在交通事故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当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没有影响时(即表现为正常交通状况时),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第七条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让与人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让人通过”的原则是通过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以及遇到危险情况时交通事故中避让措施的作用来判断的。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特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类型和作用,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各方均无过错的,按事故处理;事实基本无法查证的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理。第九条当事人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应当以作用最大的一种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予以明确。过错行为所涉及的各方都有较大影响,应视为基本同等影响,各方承担同等责任。如果一方的过错行为被隐瞒,被隐瞒的一方作用比较大,另一方的过错行为作用比较小。所有当事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其中一方有其他过错行为,另一方的作用相对大于另一方。第十条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过错方负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对第一次或者第二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因本规则未列明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道路以外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受理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以根据常见事故类型和特殊情况编制《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查明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具有两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后,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道、省道、县道上设立标明所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和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标志牌。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本道路的交通事故。第七条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抢救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初步处理。确定管辖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八条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期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继续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办案期限从转移之日起计算。第三章受理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编号、是否携带危险物品、伤亡情况等简要信息。交通肇事涉嫌逃逸的,也要详细询问和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逃逸方向。如果警察没有说出他的名字,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公开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相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4)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交通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不能离开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二)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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