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1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2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有关规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应当自发现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精神病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的完成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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