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起事故进行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强制保险护理费的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 .在护理费的相关规定中,亲属护理可以索赔护理费,出院后需要护士协助,也可以索赔护理费。没有规定只能报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同级从事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确定。护理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5.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2强制保险的责任划分?强制保险是主次责任的认定。只要被保险人发生车祸,无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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