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驶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机动车停驶状态下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选取了部分裁判案例,对裁判观点和理由进行了列举,并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案例分析
1. 案例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终 119
-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突然打开停放的汽车车门,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此的原告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纠纷发生于小区单元楼下,李某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当事人,李某认为一审遗漏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案例 2: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 10 民终 1670 号
- 本院认为,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或虽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 本案肇事司机王某驾驶的“垃圾清运车”有升降垃圾桶的装置,王某是在肇事车辆停驶后,在升起垃圾桶的过程中碰到道路边的电线,将电线杆扯倒,砸到了在此路过的两岁男孩陈某致其死亡。
- 王某驾驶的“垃圾清运车”作为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的车辆,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行驶,也可以作为作业工具使用。停在原地进行升降垃圾桶作业时并非通行状态,即驾驶员在操作车辆时,并无通行的意图,此时车辆呈现的是升降垃圾桶作业的特性,而非交通工具的特性。
- 因此,本案中“垃圾清运车”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故不符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3. 案例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再提字第 00140 号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薛某等 5 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是指车辆作为一个整体而言。
- 就本案而言,孙某修理的轮胎已经与车辆完全脱离较长时间,应视为一独立的物,孙某在车下作业,应认定为非道路上的作业人员,不属于“在道路上”。
- 因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判决驳回薛某等 5 人的诉讼请求。
总结
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机动车停驶状态下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事故是由于机动车在停驶状态下的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属于交通事故。否则,就不属于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