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车登记。新车注册顺序:注册审核-车辆检验-发放牌照。一、报名审核(一)审核《机动车登记表》的内容;查《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 (GB/T 11714)中规定的单位《代码证书》(我国驻华使领馆、...
1.新车登记。新车注册顺序:注册审核-车辆检验-发放牌照。一、报名审核(一)审核《机动车登记表》的内容;查《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 (GB/T 11714)中规定的单位《代码证书》(我国驻华使领馆、驻华办事机构除外)或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留证件;(二)审查新国家的原产地证书。新产地证明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没收走私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的销售发票为国家指定的机动车国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及以下证明:1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国内机动车辆。2.《货物进口证明书》用于进口机动车。3.没收走私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4.因经济补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转移而未在新国家注册的机动国,须有上述新国家原产地证明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所有人的地址在当地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证明;(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证明;符合上述要求的,经办人应在《机动车登记表》审核意见栏第30项签字盖章。(六)车辆档案存放资料:原件为:《机动国登记表》;《货物进口证明书》 、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复印件有:移动国销售发票;单位的《代码证书》;个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居住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二。车辆的检验(一)机动车型号和技术参数的检验1。新国家的国家型号和技术参数。检查下列新型车辆的型号和技术参数:国内机动车辆(拖拉机、有轨电车、挂车除外交部规定外,按《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为《目录》)、《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按《货物进口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走私、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以《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类似处罚的车辆技术参数等有关材料为准。2.检查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符号、数字、各种外文字母都是拓印的。用计算机登录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时,要把拓片全部输入。检查人员要将拓片与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核对,如发现有不一致或改动、凿槽、锉痕、重刻、移动金属块等。被人为更改或销毁,车辆将被扣留检查。(二)新车检索信息库应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核对比对,凡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制造或改装的可疑车辆,将由刑侦部门扣留审查。(3)安全检查。移动国的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GB 7258)的规定。国家型新车免检,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对符合上述新的国家检验规定的,检验员应打印或填写《机动车登记表》第5-25项,并在《机动车登记表》第29项检验结论栏签字盖章。三。颁发许可证。车管所所长对新车的来历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政府要求的,在31,《机动车登记表》项出具的意见栏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国号牌和行驶证:(1)35,《机动车登记表》项登记的车辆来历凭证等以下材料真实完整,所需存档文件齐全:1 .汽车所在国的销售单位和发票编号;2.《货物进口证明书》号和发证海关名称;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签发单位和裁决没收法律文书的编号;4.发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编号;新车注册不存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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