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发〔2007〕77号: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该函答复如下: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1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发〔2007〕77号: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该函答复如下: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按照《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填写的申请表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处罚。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机动车的类型和使用性质,却不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的,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2.根据《条例》、《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所需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2007年4月10日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