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频发。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呢?相信大家也很想了解这些知识。我们就带着这些疑问,具体看下面...
1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频发。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呢?相信大家也很想了解这些知识。我们就带着这些疑问,具体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事项详情。1.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有哪些?1.坚持中立。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必须科学、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实践中,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并不少见。当然,真相只有一个,两个鉴定肯定有一个是错的。错误的鉴定结果一般分为两种:结论前提型(先入为主型)和错觉型。结论导致前提估价的原因和理由是估价人员根据估价委托人所期望的结论进行适当的编造和捏造。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经济或者人情所束缚。经济和人情,像一条无形的线,间接地、紧紧地控制着评估师的行为。A型假鉴定是一种非恶意、非故意的假鉴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一定要慎重,按要求进行科学的鉴定。2.要通俗易懂,鉴定书要作为事故处理、理赔甚至法院诉讼的证据。参与这些过程的人通常不熟悉科学评估中使用的科学概念、法律和技术术语。所以鉴定书的写作要尽可能简洁扼要,不要纠结于一些小细节,让外行人看得懂。把一些专业的论证部分作为附录,加上一些图表、照片、曲线图、视频等。视情况而定,从而加深感性认识。3.要保证交通事故认定的客观性,最重要的是不被事件的细节所束缚,完整地观察事故的全貌。不要拘泥于事故的一些细节,也不要拘泥于一个具体的证据或理论假设。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4.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是在迫使结论建立在前提认同的基础上时常用的手段。在鉴定过程中,要明确考证过程与提交结论的相关性,依靠考证的组织和脉络,使相关人员明确鉴定结论。5.避免使用夸张的逻辑推理,这也是强行得出结论前提鉴定时常用的方法。在鉴定中,明显夸大损坏程度,故意忽略难以掩盖的明显事例。基于具体的不准确的证言或道听途说,故意展开故事,围绕这些因素进行各种验证,说明其理论的正确性。这种方法在事故认定中危害极大。6.从各个角度观察和论证事故认定的证据,主要分为两种:证明碰撞和碰撞前运动的物证、碰撞后的运动、证人证言。事实上,碰撞前的运动状态与碰撞中和碰撞后的运动状态密切相关,各种状态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时间序列上的力学计算来估算。因此,交通事故的物理现象可以在大量可靠证据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多角度得到验证。7.评估结论必须充分考虑抽样数据的误差。通过实验室处理交通事故鉴定问题时,由于与外界各种可控条件的误差,鉴定结论会有较大误差。8.关注关键证据。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往往是决定鉴定结论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二。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事项(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拒绝接受责任认定时的救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场调查取证;其次是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身心状况、人体伤情、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道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现阶段,出于鉴定需要,一般会扣留事故车辆,扣留期限为鉴定报告出具后5天;最后根据以上证据和相应的鉴定报告,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的,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出庭接受讯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船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有管辖权。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被告是公民的,以该公民的住所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被追诉时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场所,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场所除外。(3)国务院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应当适用《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日生效,因此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以适用《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总之,造成财产损失时,应当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解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伤残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期限;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的合理费用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7)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此外,还应该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车辆停驶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和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对第三者的强制保险和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只要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存在除外责任和合理费用,保险机构都是要赔偿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无论责任大小还是比例,都只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保险人对事故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人身伤害11万元)。三。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1。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伤、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以及可能出现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并发症,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确定前,不宜过早委托伤残鉴定。否则伤残鉴定等级低于实际等级,对伤者不利。2.如果伤情不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则应在治疗结束后即出院后立即进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疾病会导致伤残等级的降低甚至达到伤残等级。3.对于需要二次手术的伤者,应在第一次手术完成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再做伤残鉴定,可能还没达到伤残等级。比如有的伤者要等钢板取完才能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等级。但有些地方法院要求内固定的伤者只有在采取内固定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当事人提前作出鉴定的,伤残鉴定无效。所以,伤者在做鉴定前应该咨询律师。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