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注销登记一、有关规定(一)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所在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机动车报废按...
1机动车注销登记一、有关规定(一)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所在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机动车报废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1997]第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1998]第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资源[2000]第1202号)。(三)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四)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失效。机动车档案注销。注销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机动车报废注销流程办理。二。办理事务所需资料(一)《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四)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五)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申请机动车所有人代理的,提交《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海关监管车辆,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七)异地报废的, 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异地拆解证明,车辆报废地(八)属于机动车损失的,应当提交相关损失证明。 三。工作流程登记审核岗,证照管理岗,档案管理岗。四。工作程序(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报废注销工作程序。1.大型客车、中型货车和营运车辆报废和注销。(一)登记审核岗派人监督机动车回收企业切割拆解客车车身或货车车架。监管人员应对拆解的车辆和包含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的零件进行拍照。(2)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辆解体后拍摄的照片和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提交或委托的含有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部件的照片。符合要求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存储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3)牌照管理岗销毁号牌;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的,通知车管所相关部门宣布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作废;注销证明应当提交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4)档案管理岗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装订、归档。2.取消其他机动车报废(一)登记审核岗对机动车所有人直接或者委托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对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存储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2)牌照管理岗销毁号牌;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的,通知车管所相关部门宣布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作废;注销证书应由
符合要求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存储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2)牌照管理岗销毁号牌;车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的,通知车管所相关部门宣布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作废;注销证明应当提交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3)档案管理岗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装订、归档。五、服务期限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转出、注销、恢复一、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移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当地排气排放标准,需要退回原户籍所在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车管所凭转移地车管所的证明接收。二。办理事务所需资料(一)转出、注销、收回的相关证明(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业务流程:注册审核岗、业务领导岗、证照管理岗、档案管理岗。四。业务流程:(1)登记审核岗审核审核数据,恢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登记信息。(2)业务领导岗审核(3)牌照管理岗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办号牌的,应当申报号牌,并发放临时行驶证。(四)档案管理岗审查、整理资料、装订、归档。五、办理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果一方不服伤残评定,如何处理?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申请验收。一.应用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2.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组织或委托的伤残鉴定书复印件。3.申请人一般应为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直系亲属在重伤、低龄等法定情形下可以申请。4.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须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应当书面申请重新评估。再评价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电话号码;2.被申请人(即不服的评估机关或机构)的名称;3.重新评价的要求和理由;4.申请重新评估的日期。二。验收1。上级公安机关收到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文件、材料,应当受理。在所有受理的案件中,应出具受理书或委托书。委托书可按法定程序办理,申请人自行带委托机构评估。2.上级公安机关收到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文件、材料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理由并发出通知书。第三,根据《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决定,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决定,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
机动车通行证与行驶证的区别行驶证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由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上有车架号、发动机号、车型和照片、牌照号、车主等信息。机动车通行证,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一种特权,或者说是对车辆行驶限制的划定。只是特定部门允许车辆在局部区域、时段、特定场合等通行的标志。有特定的针对性,超出这个特定范围就没有作用了。什么是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将机动车转出户籍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变更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地址变更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地址变更,称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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