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交强险法律概念的混淆。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娇娇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 .对交强险法律概念的混淆。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娇娇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险)这样的法律概念,而《娇娇法》是在2006年3月18日国务院颁布、2006年7月1日颁布近三年后才出台的。从法律顺序来看,三险是在《道路交通法》中提出的,而交强险是在《交强险条例》中提出的。不言而喻,前者应该比后者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内涵大致相同的一种保险,但名称不同的两种保险,是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不同的法律层面提出的。《交强险条例》第一条写明,该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和《保险法》制定的,而整个《道路交通法》中并没有交强险这个法律概念,只有三险这个概念。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且也明确只有三险而没有强制保险概念,这至少说明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严谨性存在一些问题。交强险推出后,保监会提出机动车不仅要投保交强险,还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明确表示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也就是说,我国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的法律概念“强制保险”在中国已经成为历史。然而,我国上述险种的法律概念的表述仍然存在于《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强制保险条例中。这种法律观念的冲突,别说老百姓,就是对于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说。当面对法律提出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法规提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门规章提出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乱象时,人们会感到困惑。我国立法机关应强调法律概念的表达认同。既然法律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我们就要做点什么。看来修改相关法律应该是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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