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临时牌照停车收费吗?如果你想开车出去玩,找停车位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如果没有正式牌照,可以考虑向车管所申请临时牌照。有时候停车也要收费。那么,临时牌照停车收费吗?下面,边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内容。临...
1持临时牌照停车收费吗?如果你想开车出去玩,找停车位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如果没有正式牌照,可以考虑向车管所申请临时牌照。有时候停车也要收费。那么,临时牌照停车收费吗?下面,边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内容。临时牌照的车位属于谁?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只能停一辆车的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车位产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产权。小区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式车库,多为地下车库。另一个是地面的露天停车场。这种停车场是分车位的,多是露天的,也有一些是简易屋顶的。很明显,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高。从法理上看,住宅区的车位、车库应归业主所有的观点占主导地位。地面停车位是直接利用居住区地面,以标记方式标明位置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政府批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销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单元,并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后,该房屋单元的业主共同拥有该住宅小区占用土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地面停车位仅由标志线划分,不具备建筑物要求的遮挡,即在结构和使用上不符合独立性标准。所以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因此,居住区某处的地面停车位归某业主所有,但地面停车位的不动产权利归居住区房屋单元的业主共同所有。实践中,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应向业主委员会缴纳使用费或租金,向提供看护服务的物业公司缴纳看护费。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在住宅区设置停车位,否则构成侵权。与地面车位相比,地下车位更为复杂,即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车位。一般来说,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住宅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了地价成本在房屋中的比重,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车位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也就是说,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成为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根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是主人,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是奴隶。从属对象附属于主对象,主对象的所有权范围延伸到从属对象。地下停车场成为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附属物,属于业主(地上建筑物),即全体业主。因此,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不能依法取得独立的不动产权利,其合法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和建筑物。即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应由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置。但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一些地方规定,部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容积率计算,即地下停车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设,与地上建筑物一样计入整个地块的建筑面积。因此,这种停车位可以有独立的产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可房屋买卖双方关于车位的约定,限制对业主共有土地的占用。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74条是关于停车位最重要的法规,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如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卖、赠与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以出售、赠送或者按照分摊比例出租等方式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和房屋数量的比例。除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外,建筑区划中业主道路或其他场地增加的车位,应认定为业主所有的车位。上述规定大体上为车位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车位的归属,采用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但地面停车场直接归业主所有。此外,上述规定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应首先满足业主(本小区)的需求,维护业主取得车位的优先权。但由于法律对停车位的规定比较粗糙、原则,具体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司法解释虽然详细规定了“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形,但其约定仍比较模糊,这与目前停车位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体系有很大关系。作为一种普遍规律,多元化经营体制的存在不容忽视。另外,在买卖双方对车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主获得车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律上对停车位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现实生活中停车位也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例如,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无证据证明车库建设费用未计入商品房成本,故应认定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已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业主所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被学者们引为经典案例。而且公摊面积原则赢得了部分法官的赞同。广州也于2008年3月20日出台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规定规划汽车停车位、车库前,应当通过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并定期公示出售或出租方案,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名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卖不租”的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在已经执行的案例或政策中有很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值得以后立法参考。所以,如果你是业主,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先,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对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明确约定;其次,发生纠纷时,弄清楚纠纷的是什么样的车位,是地下车库、地面车位还是其他未规划为车位的地面;最后,要以正当的方式维权,根据现有法律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如果你还有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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