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
罗伟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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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简单的可以通过双方协调解决,比较严重的致人死亡的可能很难解决。毕竟人命关天,谁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回答交通...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简单的可以通过双方协调解决,比较严重的致人死亡的可能很难解决。毕竟人命关天,谁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回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问题。一、交通事故死亡的处理1。事故报案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原地停车,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医院。除非事发区域比较荒凉或者没有车经过,否则尽量不要移动肇事车。因为如果伤者被事故车送往医院,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现场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暂扣事故车辆、驾驶人《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意外险公司查勘员是不需要去现场踏勘的。3.责任认定。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定,并于《责任认定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伤者的治疗(1)伤情诊断医生会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做出是否住院的决定。(2)住院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3)办理出院手续如果经治医师认为伤者无需再次住院,应给伤者办理出院手续,并出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息时间、护理时间、护士人数。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次住院,伤者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赔偿义务人应当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赔偿义务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伤者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医生会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合理费用。(4)残疾评估。治疗结束后,伤者可以到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应获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保障和预付费用。当事故当事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开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支付费用清单,可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0%的预付款。(6)在伤者治疗期间,医疗核损害保险公司将派医疗核损害人员到医院和交警大队了解伤者情况和治疗情况,并对治疗费用进行估算和监督。5.车辆定损修复(1)将车辆送至定损中心,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定损;(2)在修理厂修车;(3)车主提车。6.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调解(1)伤者治疗结束后,事故各方均可向交警大队申请赔偿调解手续,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交警大队根据事故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涉及保险赔偿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或者第三人(厦门岛内法院只允许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厦门岛外的被告可以作为被告)。7.提交索赔文件,支付相关费用,收集索赔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进行cla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生命权丧失(死亡)的补偿。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公民权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本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丧失为给付条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损失说”和“继承损失说”。根据“丧失赡养”理论,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所赡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失去生活来源,遭受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害。但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了利益的平衡,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人还应当赔偿因被害人死亡而引起的被害人近亲属的反射性精神利益。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颁布实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失。根据继承损失理论,侵害他人生命导致死亡,不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还会造成被害人剩余岁月的收入“逃逸”,即造成其应得财产向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的损失。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范围,同时也将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即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地位。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向交通事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身份确定,赔偿标准为二等、一等。城镇居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补偿;二是农村居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般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该说,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是有问题的,但这是规则。最高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采用“继承损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工作或定居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和生活费与城市户籍人员没有区别。因此,以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市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具体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固定。被害人60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会减少一岁。受害人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客体是剩余寿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寿命。年龄太小的话,20年补偿完,年龄大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岁。 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继承损失说”,不是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如下: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实际年龄-60周岁);75岁以上者5年]2。对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岁以下的20年(含);60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0岁以上的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75岁人员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第三十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诉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尽可能补偿受害人。实际补偿金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补偿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实际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赔偿的原则。这张写了什么?至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所有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应当以过失相抵,也就是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说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应当以过失相抵。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赔偿权利的,应当抵销过失,分担损失。选择要被起诉的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的,所以被诉法院所在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密切相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前,当事人可以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管辖标准高的法院更有利。在选择被诉法院时,需要考虑诉讼成本,如路途的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当地诉讼的便利性、当地的保护等因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交通事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不仅造成公民生命的丧失,也给死者的亲属和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巨大的物质损失上,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也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一生无论花多少钱都改变不了。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或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以货币赔偿的形式抚慰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这不仅是一种安慰,也是对肇事者错误行为的道德谴责。体现了法律加强了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是重视生命权的体现。同时,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给予一定的死亡赔偿金,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其分配方式应该是 接受者应该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范围内,因为他们的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稳定死者家属生活为主,精神赔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和死亡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多一些,死亡时不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给予适当补偿。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户籍在农村,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赔偿金额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处理。尸体金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并赔偿被害人亲属为丧事支付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主要条款: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死亡最高可赔百万》出台后,随之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昨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对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进行了解读,称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赔偿可达近百万元。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医院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必要的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减去其误工费计算;如果收入更多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岁,最低不少于10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常用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8.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9.被扶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或伤残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把16岁以下的人提高到16岁。丧失劳动能力满20年,但年满50周岁的,年龄每满1年减1岁,最低不少于10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供养其他被抚养人五年。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支出计算,凭证明支付。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计算,凭证支付。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极其不幸但也很常见。我们只能在经济上和精神上补偿死者家属,尽量减少他们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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