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救助基金是否按责任偿还?法律解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
1道路救助基金是否按责任偿还?法律解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贴;(三)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的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赠;(七)其他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2交强险放行如何处罚的法律分析:交强险放行的交警,可以按照交强险基础保费的一倍数额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按照规定处以最低责任保险应付保险费两倍的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03010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处以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安装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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