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车辆未按时参加年审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车辆未按时参加年审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道路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注册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应当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符合机动车安全国家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未验车的,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按规定通过年检,或者被保险车辆无有效行驶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只对合格合法车辆有效。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记录年检记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年检扣3分,并处拘留200元。另外,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且被保险车辆无有效行驶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驾驶公共汽车(不含公交车)或者校车以外的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不足20%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以低于规定时速20%的速度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三)驾驶超过核定重量30%以下的货物的;(四)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五)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六)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的;(九)驾驶机动车不超车、避让或者逆向行驶的;(十)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年检是指对每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相当于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车辆进行一次年度体检。车辆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车辆维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