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
1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自己的过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以下简称违章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调解损害赔偿。第六条交通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处理现场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处理;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行人应当给予协助。行人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并明确说出事发地点。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其他知情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第十条在追逐交通事故逃逸者、抢救受伤人员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使用后应当立即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折价修理或者赔偿。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车辆、物品、身体、生理和精神状态以及相关道路状况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检查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号牌以及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返还。或者检查鉴定要多长时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号牌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和货物。第十三条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急救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结案后,由他们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先行支付或者暂时无力先行支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发生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的行政区域内的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检验或者辨认交通事故尸体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三方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既不报案也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刑罚第二十三条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项、第二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项、第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以下责任的;(六)造成轻微事故,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机动车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机动车驾驶人的车辆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军人、武装警察受到吊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移交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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